2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14

一、相关案例

某知名建筑企业中标获得了成都某小学综合楼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1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该建筑企业聘请李某(非该企业职工)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李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李某按工程进度向建筑企业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李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

《协议书》同时规定了该建筑企业要解决李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该建筑企业工程款1130万元,李某以付民工工资和购材料为名从建筑企业领取911万元。经查,李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191万元,支付材料款450万元,其余款项被李某侵吞。建筑企业被迫付清了拖欠的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200余万元。李某最后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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